关于网络游戏审批权乃至此领域可能牵涉到的利益的归属问题,看似已有定论,实则一团稀泥。orchidson的关于网络游戏审批的最新消息——八个法律规章·三个政府部门·两个管理小组·文化部的权力,把这个问题做了不错的阐述。
昨天,文化部再出一着,称未经审查的网络游戏禁止在网吧运营,而且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也要经他们审批备案,甚至,“凡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网吧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推广战略似乎还是必争之地,文化部管着网吧,他们巧妙地用这种办法争取到自己对网络游戏说三道四的权力。
我所不清楚的和感兴趣的是,各部委怎么界定“网络游戏”?如今的电子竞技里哪些属于“网络游戏”?假如出版总署认为某游戏不是网络游戏而文化部非要说是,会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