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blog过的:网游学雷锋·上帝不如狗·快来抢骨头,当时似乎显示新闻出版总署占据了上风;
后来,文化部再出新着,事情果然不那么简单。
如今,文化部发表声明:网络游戏已经划归文化部管理。哇,是否得到了更高层的示意?如此强硬明确地表明了划分范围,而不像过去那样含糊地说“你有我有全都有哇”。
细看起来,文化部反驳新闻出版总署的地方,都是政策法规不明确不健全的地方,是盲区。比如: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就管理互联网文化的政策法规依据作出说明》提到:
国务院412号令规定保留新闻出版总署“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包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
批”。个别单位和个人认为,这一规定似乎将网络游戏的管理职责划给了新闻出版总署。但是,认真研究有关法规,就会发现,这是一种误解。因为单从字面上分析,就可以看出,其中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出版属于电子出版物出版,指的是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光盘的出版,而不是指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网络游戏程序主要分为服务器程序和客户端程序两个部分,其中服务器程序是根本。只有在拨号上网的时候,由于网速较慢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供客户使用,到了宽带接入时期,客户可以直接从网上快速下载客户端程序,而不需要出版客户端光盘,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主流。《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由此可以看出,《出版管理条例》仅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物,不适用于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明确将互联网出版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并列起来,说明两者并不属于母子概念关系,电子出版物出版不能包括互联网传播行为。把网络游戏的进口和网上传播行为纳入电子出版物管理范畴是没有任何政策法规依据的,国际上也从无先例。
而文化部的一些逻辑也有点牵强:
当前,由于网吧最主要的经营项目和上网内容是网络游戏,70%以上的上网者都是在玩网络游戏;而网络游戏最重要的经营、消费窗口是网吧,70%以上的收入来自网吧,所以两者已经构成了鱼水相依的共生关系,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上最为重要、最为相关的两个环节。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问题,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网络游戏问题。反之,亦然。正因为此,中发8号文件和国办发[2004]19号文件以及有关政策法规都是将网吧和网络游戏的管理工作统筹加以考虑,一并交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当然,新闻出版总署也许还会抛出自己的发言。如果它们保持沉默,那这件事就算暂时尘埃落定,八成可以判断这是更高层的意思。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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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游戏审批权乃至此领域可能牵涉到的利益的归属问题,看似已有定论,实则一团稀泥。orchidson的关于网络游戏审批的最新消息——八个法律规章·三个政府部门·两个管理小组·文化部的权力,把这个问题做了不错的阐述。
昨天,文化部再出一着,称未经审查的网络游戏禁止在网吧运营,而且网络游戏的电子竞技也要经他们审批备案,甚至,“凡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网吧对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推广战略似乎还是必争之地,文化部管着网吧,他们巧妙地用这种办法争取到自己对网络游戏说三道四的权力。
我所不清楚的和感兴趣的是,各部委怎么界定“网络游戏”?如今的电子竞技里哪些属于“网络游戏”?假如出版总署认为某游戏不是网络游戏而文化部非要说是,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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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omy: @singingasong, Hero的问题是,所有人物的性格太没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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