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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9

这篇文章经编辑修改后发表在最近一期的《经济观察报》上,正式发表的版本见:
http://tech.sina.com.cn/i/2005-01-08/1015498374.shtml(基于新浪一贯爱好修改标题的做法,我现在尚无法确定正式发表时的题目)

在报纸上发表文章,无法向提供给我资料和启发的那些blogger表示感谢,在此一并致谢。

我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能向大众介绍和推广“创作共用”协议。但由于自己认识的有限,或有谬误,也请各位指出。

Keso昨日日志知识产权过度保护还是窃取公共财产,认为

《经济观察报》今天的文章《从黑棍小人到米老鼠 质疑知识产权过度保护》,是我所见到的媒体上第一次对“火柴棍小人”案的质疑,不过,这个质疑却完全搞错了方向。何威的这篇文章认为,此案的判决是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并把这个“火柴棍小人”跟迪斯尼保护米老鼠版权相比。事实上,米老鼠确实是迪斯尼独创的形象,而“火柴棍小人”则完全不是;迪斯尼要把米老鼠的保护年限从75年延长到95年,而小小则要把“火柴棍小人”这一公共财产收归自己所有。如果说迪斯尼通过合法地延长保护年限来维护自身利益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小小完全是在法律的怂恿下对民众肆意掠夺。

所以,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压根不是知识产权保护过度的问题,而是该保护的(公共领域)没有保护,不该保护的(小小的非原创形象)却荒唐地予以保护了。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判例,是对公共财产的公然剥夺。

嗯,我觉得他的说法是更为严谨的,当时或欠考虑,而原文中的““小小”与耐克诉讼的焦点,也是网志作者们所探讨的关键是,“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得出的结论也是,它并不具备独创性,是对公共财产的“拿来”。但没有像keso说得如此明白准确。

但另一方面,莱斯格等专家同样认为米老鼠在原版权期过后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财产;“创作共用”的说明里也提到原有版权声明的问题在于“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 ——anyway,可以承认“小小”的flash及黑棍小人形象是一种再创造。所以“对公共财产的剥夺”或“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之间或有重叠?欢迎探讨。

将原文贴在下面吧,和正式发表版有些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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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米老鼠到火柴棍小人——创作共用:权利、分享、再创造

你有没有触犯过知识产权法律?不用急于辩白,因为扪心自问的结果可能连你自己也感到吃惊。盗版软件和游戏?网上下载的音乐和电影?电子版小说?就算这些你全都没碰过,或许某天你从某网站上随手转载了一条新闻到你常去的BBS而没有注明出处——严格说来,这也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

你会发现,在网络空间渐渐融入日常生活的今天,关于知识产权似乎已遍地雷区。“人人犯法”或“处处犯法”的客观情况,使得传统的版权保护规定益发尴尬,法律的权威性遭到质疑。另一方面,上世纪末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给众多以互联网为载体的电子产品提供的“保护措施”是如此有力,以至于人们的许多日常生活习惯都变成了“非法行为”。美国、台湾等地曾发生的追究盗版音乐、软件用户法律责任的先例,也让“不甚清白”的你我未免心惊。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是网络和知识产权问题的专家,影响美国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关键人物之一。他认为:网络时代的创新影响了全球性的经济复苏,更大的影响还在于随之而来的全球各个知识领域层面创新的异常崛起。但是知识产权法律的无孔不入将有可能使全球人放弃既得的一切。保护过甚只会让互联网这把人类有史以来最为锋锐的创新利器黯淡无光,为了维护互联网的创新,必须保留足够的共享空间。这些观点一经提出就立即成为法学界乃至公众争议的焦点,而莱斯格及其志同道合者也竭力通过著作、演说、法律诉讼、社会活动等将这些观点推而广之。

莱斯格参与的重大论争包括:AOL-时代华纳合并案、Napster音乐版权大战、微软反垄断案等,但尤为典型的一次则是2002年的“米老鼠保护案”。

小小的米老鼠,撑起了庞大的娱乐帝国。这个小精灵自1928年从沃尔特·迪斯尼的天才头脑中诞生以来,为迪斯尼公司赚取了天文数字的高额财富。根据1998年以前的美国版权法,个人拥有的著作权保护期是著作权人去世后的50年,法人和团体拥有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作品问世后的75年。那么1928年在“汽船威利”中首次亮相的米老鼠将于2003年失去版权保护,届时任何人都能够自由使用米老鼠形象,包括商业用途。但是1998年国会通过法案,将个人版权期限和法人版权期限分别延长20年,于是米老鼠还将为迪斯尼再打20年工,挣来数以亿计的美元。因此《1998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这项涉及书籍、音乐、电影等诸多版权期限的法案也被称为“米老鼠保护案”。

莱斯格作为一审原告和二审上诉人的首席律师,以坚定信念和高昂斗志,将这一挑战该法案合宪性的案件一路送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听证会。2003年1月结果传出,九位大法官中只有两位支持莱斯格及原告。尽管败诉,莱斯格作为看到170多年来不断延长已有作品保护期限的美国版权法的重大理论缺陷并提出合宪性质疑的第一人,已经最大限度引发了学界、政界、媒体与公众对相关问题的关注、思考与讨论。《圣何塞水星报》专栏作家丹·吉尔默等网志(网络日志,blog)作者,也通过自己旗帜鲜明的评论,共同掀起舆论并最大限度赢取了公众认同。

两年后,地球另一端。2004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耐克公司在其广告中使用的“黑棍小人”剽窃了Flash制作者朱志强(网名“小小”)的“火柴棍小人”的独创形象,判令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和相关广告公司、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要求耐克向朱志强赔偿30万人民币,并在新浪网首页公开道歉。耐克公司则在第二天发表声明称:耐克公司一贯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同时也重视自己的合法权利;“黑棍小人”是由“威登和肯尼迪”广告代理公司在2002年独立设计的,耐克为这一设计花费了2500万美元;耐克公司对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十分失望,准备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场延续一年的诉讼也引起了中国媒体的关注。一些报道使用了诸如“‘黑棍小人’踢倒耐克”这样的煽情标题,也不乏类似评论:“这也是涉外的知识产权官司中,中国人不太多见的一次胜利。”而素以发出多元化声音著称的网志世界中,网志作者们却对这场“中国人的胜利”发出了质疑。

“小小”与耐克诉讼的焦点,也是网志作者们所探讨的关键是,“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法院认为,在设计“火柴棍小人”形象时,“小小”以自己独特的表现方式,对公共领域中通用的“线条小人”形象的线条及其组合方式进行了审美意义上的再创作,已构成中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即美术作品。而耐克广告与其相似构成侵权。

不少网志作者则认为,在公共领域中类似的“火柴人”(形象)很多且早已存在,“小小”也只是借鉴了这些创意。如“popoever”在网志中贴出了福尔摩斯探案集中“跳舞的小人”的图样,认为柯南·道尔使用过的这些著名形象是属于世界人民的,某人的做法是“无良的”。“Zheng”将本次事件描述为“小小的胜诉:远离公正的判决”,并认为法院以“黑色线条的粗细、厚重、圆润程度的选取,以及给人的整体美感程度、立体的效果”来确定其独创性是可笑的,这一判决“牵涉了太多事情本身以外的因素”,如耐克是美国跨国公司、日前“恐惧斗室”广告的负面影响等感情因素。“Isaacmao”也提供了一系列1979年的“The Stick
Man”形象,认为它们较之“火柴棍小人”仅仅是头上“多了一个光环而已”。

Isaacmao感叹道:“遗憾的结果和更坏的影响,火柴棍小人的判决不但不会真正严肃知识产权的保护,反而会纵容人们将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的创意作品据为己有。‘别人的要免费拿来,自己的要拼死保护’在我国更为泛滥到,‘尽量偷别人的,到手了就用‘法律’来保护’。如果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这样的行为,只会造成更多的不公平。”

从米老鼠到“小小”,分量或有轻重,争议的核心却惊人相似;从莱斯格到Isaacmao,地位或有高下,其基本准则却异曲同工。全球各地的人们发现,这种“过度保护”固然有利益集团的金钱力量遮蔽公众利益的原因,也由于版权保护制度自身的欠丰富完善。具体而言:

“我们通常熟知的唯一一种版权声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已经被滥用到任何人都可能触犯版权法律,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任何大小的作品(甚至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样的结果一方面导致原创者应有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另一方面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利用或最广泛传播。虽然在很多国家的版权法律默认地赋予原创者很多权利,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意识到自己并非需要保留所有权利。相反他们更愿意选择“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或“不保留权利”(No Rights Reserved)。”

正是这样的需求催生了旨在推动全球数字知识和创意作品自由共享和重用的“创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简称CC)协议。它借鉴了开源软件界著名的公共许可协议(GPL),充分赋予了原创者选择保留哪些权利的自由。“创作共用”组织的主席正是劳伦斯·莱斯格。2003年11月11日,该组织和CNBlog.org合作推出的“创作共用”中文数字作品许可协议项目正式公布,上文引用的正是CC中文版首页上的内容。而Isaacmao正是CC中文版的开拓者和倡导者。

“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许可授权机制,“它致力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它提供了四种约定的许可方式:1、署名(自由使用,但是必须表明原创者姓名);2、非商业用途(自由使用,但是不能用于商业用途);3、禁止派生:(自由使用,但是不能改编和派生);4、保持一致:(自由使用,也可以改编,但是要遵循和原作品同样的协议)。通过对上述四种基本方式的组合,可以产生11种不同的灵活授权方式。作者可以通过许可文字和图标、法律文本、机器代码(RDF/XML)这三种途径,自动把自己的作品与正式法律基础相关联,有效地“护卫”自己的数字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和分享。

音乐、摄影、书籍……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作品采用了CC协议,例如莱斯格的《自由文化》、丹·吉尔默的《作为媒介的我们》、马克·库珀的《媒体控制和数字信息时代的民主》等著作,均在传统的发行销售渠道外,将数字版本自由共享,让任何有兴趣的人都能自由传播和浏览,只要不用作商业用途。这似乎在渐渐成为时尚。而鼓励“再创造”也颇有些立竿见影:莱斯格、吉尔默等人著作的中文版本翻译工作,已经在网上自发进行中。在中国,CC协议目前更多地被应用于网志中。大部分网志作者选择的授权组合是:署名-非商业用途-保持一致。

不难试想,这样充满浪漫主义色彩和自由、开放、共享精神的协议很容易被那些真正呼唤互联网本质精神、崇尚创新的人接纳。而它的广泛推行,及其内在精神本质的潜移默化,也将对拯救并进一步繁荣互联网乃至人类精神文化助益良多。但它目前并未成为法律正式文本,其约束力在当下中国也仍旧是“防君子不防小人”。

不无尴尬的现状是:一方面存在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危险;另一方面大众对这个领域知之甚少,版权意识淡薄,侵权行为多如牛毛甚至见怪不怪。尤其在互联网上,“COPY-PASTE”的内容提供方式猖獗。日前,商业网站“博客中国”因频繁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无偿转载许多网友原创文章而饱受指责,该网站内容总监竟然公开撰文认为这种“中国特色”是合理的:“我不知道他们这些人是不是在中国,中国哪个商业网站转载的时候,把原文链接都给详详细细地给链在了网上?”

200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执行。多家媒体纷纷以类似“贩卖盗版碟5000张判七年”的标题进行报道,殊不知却成为一次集体“误读”——司法解释的原文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贩卖”等于“复制发行”吗?不等于。根据有关法律条文,贩卖盗版光盘销售所得十万元以上才算犯罪,最多也仅处三年徒刑。

这两个令人哭笑不得的小插曲,或许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要在中国施行合理恰当的知识产权保护,路漫漫,其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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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7

笑批“博客中国”及方兴东之一:草根平民抵抗斧头帮
笑批“博客中国”及方兴东之二:有趣的方兴东现象

群英荟萃 萝卜开会

1月5日,为了研究“2005,博客该往哪里去?”的严肃问题,博客中国特邀请互联网业内著名媒体专家、著名商业精英和著名的博客代表人物,会聚一堂,指点网络江山,商讨博客发展大势。当然,“著名的博客代表人物”全是“博客中国”的员工。

读罢讨论,笑得上气不接下气。

首先是方同学的发言,一如既往地气壮山河,也一如既往地充斥着似是而非和含糊其辞,缺乏逻辑,处处是漏洞。例如,他勇敢断言:“当然在新浪背后很多地方我都看到了博客的影子,包括文章的评论,有很多元素在里面。这种模式开拓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博客不仅仅是一个媒体而是一个全新的传播方式,除了媒体传播之外还有各种传播方式包括人机传播等等”。且不说“文章评论就是博客的影子”的荒谬逻辑,“人机传播”可能是录入员把“人际传播”误记,请问,什么叫“除了媒体传播之外还有各种传播方式包括人际传播等等”?哪种传播学的分类将所谓媒体传播与人际传播并列?稍有点传播学知识的人都能看出,方同学根本就搞不清楚“媒体”的概念,搞不清楚媒体、传播方式、大众传播这些最基本的概念的差别。顺便说一句,方同学博士答辩未通过后,转系到清华新闻与传播学院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我真害怕这位传播学博士的学术水准会给新闻与传播学院蒙羞!

方同学还教育大家:“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开放的眼光看博客,才能把握博客的发展。”就是说,不要以为“博客”就是blog,它比blog牛多啦,猛多啦!“博客一定要写作吗?这个概念要超越,有些博客不写作,但每天看自己喜欢看的东西,像‘我的日报’,这样更可以满足一些个性化人的阅读需要,所以现在我们在开发阅读博客博客本身必须是人吗?也不一定,也有机器博客。博客必须要登陆网页吗?也不需要。各种客户端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都可以很方便地成为博客。我们的理念是未来人人都是网民同时人人都是博客。”

方同学这种“人人皆博客、事事皆博客”的伟大思想,也深刻影响到与会的诸位专家,且看妙论多多(括号中粗体字为maomy的评论):

新浪副总陈彤:“首先我对这些不是很了解,正好昨天到今天与三个不同的人讨论了博客(为中国“博客”指明发展道路的专家对“博客”的了解真深刻!),昨天晚上我与另外一个网站的编辑讨论博客,得出一个结论“博客不就是论坛吗?”没有感觉特别玄妙或更新的意味。(是啊,看“博客中国”得出的结论吧?)但是今天上午与另外一个垂直网站的主编谈的时候他说博客绝对不能小看,绝对不能低估,必须要有足够的用户。……从新浪自身的发展,如果非要套博客这个时髦的名词,新浪也是中国博客最主要的倡导者……所以新浪早期和博客是密不可分的(这么说的论据是老榕1997年的“大连金州不相信眼泪”一文促成新浪体育频道发家,恭喜老榕成为中国博客第一人!)。”

上海艾瑞市场研究公司总经理杨伟庆:“我们想博客赚钱的手段也不能完全不向个人收费,包括像MSN这样一些提供比较完整的个人服务的公司是可以收费的。另外可以向企业收费,因为博客也会有面向企业的应用,当然最大的收费还是向广告主收费。”
你能“事事皆博客”,我当然能“人人可收钱”

诺基亚的王磊:“2004年我们在德国汉诺威展上有八部我们自己的博客产品……博客也不见得是媒体了,是每个用户散播自己个人内容的渠道……”(不指望搞商业的区别媒体和渠道了,总之卖手机的有卖手机的“博客”观

软银亚洲合伙人羊东:“我个人感觉博客应该是一个面向大众的产品,基本和消费品比较类似,这个产品其实是一个风险非常高、回报非常高的领域”(嗯,说得“博客”跟炒股似的,还是大众消费品

“博客中国”内容总监康国平:“相信中国到2005年有一千万博客应该没问题。今年年底应该会超过1000万,因为一个人可以影响四个人,这四个人之后可以影响十四个人。我们现在有一百多万在网上写东西的人,一年之后这一百个人变成十倍应该也是可实现的,可阅读的大概在20万左右。”(这位康先生非常喜欢摆出很科学、很客观的样子,实际上纯属瞎掰,他列的这些数字,哪个不是拍脑瓜自己想出来的?他的这种算术方法和思维方式,非常像当年一篇著名的讽刺网文《猪·COM》里写的:全中国有多少多少猪,就算每头猪只买我一个猪槽,这就该多少多少钱了!

“博客中国”广告、销售负责人王吉鹏:“博客以后的发展方式应该是什么?应该是新浪加阿里巴巴加Ebay的集群。新浪满足的是信息需求,新浪出2万篇文章可能需要500个编辑,而博客只需要5个编辑,因为你只需要排序。阿里巴巴也是博客模式,再加上Ebay,也是个人对个人,每个人都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王吉鹏先生当年反黄的勇气令人印象深刻,但是也许忘记了:新浪500个编辑是拿工资的,贴的文章都是付了使用费的;“博客中国”只需要付5个编辑的工资,但是免费用着5万个作者的原创文章这样的模式真是有前途啊!但是能长久吗?阿里巴巴也“博客”了?Ebay也“博客”了?

姜奇平:“我觉得博客中国是一种类型的博客,现在我看它更像一个媒体,他今天也将自己定为第五大媒体,只不过与媒体比更具博客的特色。不是一个宣传机构做的,而是从个人的角度做的。这使它看起来它跟传统媒体有些不同,但是我觉得在另外一个层面来说也有很多相同,现在已上了一些广告。博客发展到最后的阶段也会出现收费广告的形式。(我的天哪,什么叫满嘴跑舌头?你明白他在说什么吗?)……在大的方向上来说,还是有点像过去一个电台或者一个报社、中心来发布。聚集了很多的人气(是啊,这就是你们的“博客中国”嘛)……在目前没有看到比博客中国办得更好的类似网站。”

好啦!看了这么多精英发言,诸位对“博客”有了什么更深刻了解?头晕脑胀想呕吐?

动作巨星李小龙有一段名言,我把其中所有的“水”字替换为“博客”二字,这就是我从这次“群英会”得到的最大收获:

“让你的思维变成空白,无形无色,就跟‘博客’一样,如果把‘博客’放进一个杯子,它会变成杯子的样子;把‘博客’放进瓶子里,它会变成瓶子的样子;把‘博客’放进茶壶里,它会变成茶壶的样子。”

Bingo!你想把“博客”放进什么里?就我所知,成都房地产商已经说自己卖的房子很“博客”,生活态度很“博客”啦;已经有一帮搞摇滚的人声称这次摇滚的名字不够用,要“以博客的名义,或者说以独立文化的名义”,“博客的意思就是逐水草而栖,就是物以类聚”啦……嗯,如果你继续选择“博客”来称呼你自己和你的blog,你怕不怕有一天别人用怪异的眼光看着你:“哦,你是博客啊,我知道,不就是……”然后说出一串让你晕倒的闻所未闻的东东来?

这个词从缔造以来,已经被许多人出于许多利益的动机,熏得臭哄哄。所以难怪像zheng这样质朴而踏实的人要声明:“我不是他们说的博客,我只是在记录、在分享,在胡思乱想或者高谈阔论,偶尔也发点小牢骚的普普通通的人。

至于方兴东和他的“专家”、“精英”们,他们从来就不敢认真、负责、深入地面对“究竟什么是博客”这个问题。因为哪怕下面这一个问题,就能让方兴东吐血:

中国有多少“博客”?

结合上文中的精辟见解,你能帮方同学想出一个5000字以内的解决方案吗?

(未完待续,下两集预告:“我最讨厌你们这帮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也没有!”;无知,还是无良?
敬请关注,聊博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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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7

笑批“博客中国”及方兴东之一:草根平民抵抗斧头帮

一些朋友对方兴东的行为十分愤慨,照我看来他们大可不必生气,因为事实证明,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时代里事情的真相总是掩盖不住的,也从来不缺乏揭穿皇帝新衣谎言的人,作为个体,方兴东及“博客中国”的不当行为已经被整个网络立此存照,后人自有公论。只是作为一个典型,方兴东同学才有了被研究、被探讨的意义。从他身上折射出很多时代的缺陷与问题,例如浮躁、例如为成功不择手段、例如见利忘义等等,很值得从事教育、社会学、伦理学等工作的朋友研究。

方兴东同学曾是清华大学电机系的博士,但在去年6月份,他却没有通过博士论文答辩。《南方周末》对此有过报道,清华大学的学生blogger们首先质疑了他这篇“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的论文怎么可以作为工科博士学位论文,然后迅速在清华乃至整个教育网内引起讨论和关注。“拿网上随意下载的免费软件,安装起来就拿去申报电机系博士学位了?还要引起第四次工业革命?”方同学做的工作,完全不懂电机系高压专业的人也能做出来。……所谓的‘跨学科’,原来仅仅是在网站上放些高压专业相关的文章”……反对的声音非常强烈,尽管难以得知其论文最终未能通过与网上舆论有多大关系,但母校仍然拥有清醒而严肃的学生,这是我的骄傲。

方同学非常委屈,对着记者吹嘘:“对博客的研究,短期之内不要说国内,国外也不可能有人比我研究得更深”。——很快就有来自其他网志作者的嘲讽:是啊,人家研究的是blog,是网志,研究“博客”的,可不就只有你么,你当然是天下第一!

这是开玩笑,但不妨认真来看看,我们这位世界研究“博客”最深的人的老底:

永远标榜“领导中国博客潮流”的“博客中国”从2002年开始就疯狂吹嘘“博客”概念,什么信息时代麦哲伦啦、盗火者啦、精英啦,一看就知道是方同学在互联网泡沫时期狂写IT公关软文练就的文笔。可是它一直是个四处copy&paste网文的社区,充其量提供给注册用户一个个人文集。直到2004年7月它才开始用免费软件plog提供blog服务,而且当时的版面还抄袭了Blogger.com的图标。这没啥,习惯了嘛。但永远自称“中国博客第一人”的方兴东同学,在此之前竟然从来就没有一个blog!也就是说,直到方同学写完一本48万字的“博客”研究巨著,再写完一篇关于“博客”的博士论文,他还从来没写过自己的“博客”!

这就是牛人,天才,强者,正义的化身,宇宙的救星,动感超人……

更进一步,方兴东向《南方周末》记者解释自己的论文:“我感兴趣的是:博客成为一种工具后,个人、组织、学校、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变革,它的运行机制和知识扩散机制是怎么样的。”非常遗憾,我作为一个学术爱好者,却从来没有发现方同学在任何地方透露过他的上述研究结果。纵观他这两年来有关blog的文章,给人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方同学还没从他“反抗微软霸权”的慷慨激昂的民族英雄梦中走出来,每次我想从他的表述中获得点什么有价值信息,每次都发现好像读了遍《少年中国说》——拜托有点深度行不行?方同学你应该已经过了愤青的岁数了,你就有思想一次好不?至于最近方同学去几所大学的讲课,从他给出的提纲来看,只是对陈词滥调资料的罗列,或者对宏大理论的生搬硬套为己所用。

方同学或者“博客中国”的吹鼓手们,只宣扬主义,不研究问题。他们永远只停留在口号式、乌托邦式的对“博客”的玫瑰色描述中,最深入也就是泛泛的“个人出版”、“知识管理工具”,他们不曾深入说如何个人出版、知识管理,他们从未谈过引用、链接、RSS、搜索这些对BLOG而言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技术,从未谈起创新,从未谈过这些技术与blog的应用可能及社会影响间的本质联系……他们没想过,他们只想过怎么才能弄到钱。他们令人恶心的宣传轰炸曾经让我写过一篇讨伐文章“一盆冷水、泼向博客”并决心不去沾这个讨厌的肥皂泡,幸亏后来看到了一些真正的blog和blogger。其实我当时也没看错,文章中质疑的,是他们阿Q式的“革命啦”的腔调、吹嘘(这部分还被转贴在“博客中国”网站上)和他们希望借此成为话语精英获得利益的根本动机。

简言之,看他们的文章,仿佛看到有人走上2005年街头欣喜若狂地呼喊:你上网了吗?互联网没有国界,互联网可以自由传递信息,互联网上还能发邮件呢!——拜托,你是火星来的吗?

但是就是这样的人博得了媒体青睐,被塑造成大众眼中的“博客”专家,拿到了大笔风险投资。青年们可以从这儿学习到什么?大嗓门吆喝?炒作?抄袭无罪?有钱就行道德无所谓?至于听信其“挑战新浪网”、“做全球第一博客门户”的风投们的银子是否会打了水漂,我倒不替他们操这个闲心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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