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21

昨日冬至,今日京城雪花纷飞。从今天开始,法释[2004]19号文,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生效。

这份具法律意义的文件中包括一些与blog,与网络传播密切相关的内容: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及对“未经许可”和“复制发行”的进一步解释:

第十一条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那么很好,对于nathan当商业网站剽窃BLOG,让我们向它们宣战! 中所提到的类似事情,又或是已经被许多人指责的blogchina这一商业网站免费转载文章一事,blogger或者原创者们有了法律的依据来“宣战”,比如要求获得报酬、停止侵权等等。

但在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看来,有些新的问题是不得不注意的,例如:

1、google广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blogger应用在自己的blog中。按照上面的条文,放置这种“收费广告”是否已经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尽管大多数人没有真的收到钱,但从理论上,当放置google广告的个人网站或者blog免费转载其他人的原创作品时,是否就已经违反上述法律?又是否违反“创作共用协议”中“非商业用途”的声明?

2、既然网络传播属于“复制发行”,那么“五千”或者“五万”的件数如何判定?按点击率?访问的ip地址?流量?把所有单篇文章的pageview累加?——如果这样的话,恐怕某些网站的负责人得坐一辈子牢了啊。

3、非法经营数额。当网站通过侵权获利时,哪些包括在非法经营数额内?广告所得?风险投资呢?

4、该条文里还有“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这是否意味着,对于blog服务提供商,也要承担部分相关责任和风险?

……这些问题,也希望能有相关的专家来指点一二。

毕竟,我们在高兴于有了法律武器对付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要千万留心,自己别有意无意地成为了违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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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在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之余见缝插针的更新blog真是一件奢侈的事情。一转眼又三天过去了,辗转在事务性工作中,业余时间也难得提起精神来从事啥创造性事业。折腾着把家里的公公猫送给了别家(辛酸哪……),又带着小女猫去开了膛(可怜哪……)。自己也处于亚健康状态,不爽。

想振奋精神吗?看看国外的sex blog如何?比如这个!NaughtyAllie’s Journal……女权主义者不要骂我,呵呵,人家就是敢脱,胸部也就是够大(铺天盖地的裸女图我就不贴啦免得被咔嚓)……更重要的是,似乎谁也没把这当成多么洪水猛兽伤天害理的事情,不像如今中国的从报纸到网站到电视的诸多媒体,好容易有个木mm再有个竹mm,那个欣喜若狂啊……其实最混蛋的是它们哪,吸引了多少点击率阅读率收视率,然后拿来换成广告或者投资,还要一面作道貌岸然状骂人家姑娘,一面把人家的文字和照片往自己媒体里拽,真是典型的婊子立牌坊。Shame on you啊!

所以,这篇文章让我心有戚戚焉:中国媒体,他们会不会进入您们的炒作视野?

“一个国外的Bloglist,Blog Universe上的Adult Blogs,有88个,不算多哦,Google搜索的话有更多,有892,000个之多;而Sex Blog呢,有1,950,000之多.”

另外,中国的好些媒体除了炒作之外,也比较喜欢抄袭,比如下面这篇贴在博客中国网站,原始出处凤凰网的文章:前赴后继贩卖性爱隐私,华裔应召女博客出书热爆

啊,80%以上的内容抄的是俺发在《国际先驱导报》的文章嘛,见我blog里的旧文:http://www.smth.edu.cn/pc/pccon.php?id=213&nid=9611&s=all

当然这篇凤凰网的文章还算比较诚实,因为末尾提到了国先导和我,但是它的引用却不是我所强调的核心观点。我想表达的一共有三点:

第一,我们听到她们的声音,应当感谢社会的宽容,文明的进步;第二,假如你是男人,且曾经、正在或想要饶有兴味地阅读她们的记录和表达,消费她们或其他女子的美色,或“每过6秒就会想到有关性的事情”(休·格兰特语),那么请不要轻易攻击谩骂她们更不要做令人不齿的伪君子;第三,假如你是女人,且多少对她们的生活方式有些憧憬、羡慕或者遐思,请切记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一切选择皆有代价,更重要的是:“以上表演均为专业人员演出,观众请勿轻易模仿,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但被强调的只有第三点。当然这就是媒体最经常干的事情啦,断章取义。

当然,我也反省自己,为什么写这篇文章?不排除自己也有就社会热点问题发表看法并以此骗取稿费的动机……但至少我尽量做的认真和负责任,尽量说一些经过自己头脑思考的观点,而不仅仅是做一条水蛭一样没有大脑的吸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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