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个在水木灌了7年水的老家伙,其实我对blog老有不甚信任的态度。因为我们本着搜集信息,共享服务的观念像小狗叼骨头一样四处搜来的链接,老让我问自己:会不会有一天突然发现一大半已经是死链接了呢?当我们需要这个资料的时候,才发现当年的宝贝骨头变了垃圾?怕怕。
所以老得遏制自己把人家全文往上贴的冲动,呵呵,那是当年转贴发文的习惯了。
做为疑似信息狂,偶尔也会做点疑似暴露狂的行为,例如,刚才申请了blogcn的目录登记,什么horse啊之类想被点击多的人,不妨也试试看。
中国交友社区站点深度研究系列一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4175.html
“事实上,为了研究六度关系的真实性和效率,我和清华大学传媒学者黄培坚进行了数学模型的搭建推理工作,在整个演绎的过程中,我们认为六度是由已下的几个关键字构成研究主体的(节选部分)。”
天啊,莽哥啥时候还搞过这研究啊,admire。还是说明这是篇老文章,是它当年学术青年的时候搞的?看看:三十多年前,美国心理学家米尔格伦(Stanley Milgram)提出了“六度间隔”假说。他认为,任何两个陌生人都可以通过“亲友的亲友”建立联系,而两人之间的中介大约是5人……
电子竞技热恋中的三角关系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4159.html
“国际上著名的电子竞技比赛,如WCG、CPL等都会在全球设立自己的各个赛区,或者委托某家公司来进行赛事的全部运作,它们并不会跟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这样的半官方机构联络,更不会认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比赛出的“国家队”,因为各个赛区的赛事商业运作是比赛主承办商盈利的本钱,由官方机构一厢情愿推举出来的“国家队”显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也没有任何一条硬性规定制约电子竞技国际赛事需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选拔。CEG比赛出的“国家队”的响亮口号现在显然毫无用武之地。”
实际上,国家各主管部门不应该在抢夺控制权的同时互相打压。体育总局的一系列行动,恐怕不在于国家队有否用武之地,在于一种姿态,将电子竞技官方化体制化的姿态,以及一种资质的代表,可以吸纳更多的资本和人才进入这一行列。这跟863将游戏相关研究列项类似。当然CEG的问题的确不少,上面这一段也算个要害。他们的公关人员也很难办哪。不过谁让他们没有好好研究过游戏呢。
TOM头条:“Hangame”模式冲击网络游戏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4174.html
“严格来说,Hangame并非纯粹的游戏厂商,也有别于普通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韩国业内称之为“游戏门户”(Game Portal),或更宽泛意义上的“娱乐服务门户”以及更进一步的“完全娱乐门户”。Hangame基本上划分为“游戏”和“社区”两块业务,营收也主要来自这两个领域:一是游戏虚拟物品的销售,如棋牌游戏和休闲游戏中虚拟道具的销售;二是社区虚拟物品的销售。”
性与暴力挑战美国无线电视网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4146.html
“露乳事件不是乳房该不该露,而是在哪里露的问题。一个经典的案例来自1926年,当时的最高法院法官乔治·苏瑟兰德的定义:“一个正确的事与物出现在错误的地方。比如,一只猪出现在客厅里而不是猪圈里”。从此,“客厅里的猪”成为不体面的社会标准的隐喻。”
这篇文章还是有些价值的,关于分级、媒体监管与言论自由。
唐人街寓言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24148.html
我试图解释,它说的那种规则,我们人类叫做“民主”;而且,更关键地,民主用来克制得意表情的方式,我们人类叫做“新闻监督”,而那种有效的新闻监督,我们人类叫做“新闻自由”;
汪丁丁同学真是晦涩啊,评论一次回龙观维权事件,写出这么个难读的寓言来。旗帜鲜明多好:打倒资本家!打倒官商勾结!打倒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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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发现昨天的文章被bakkhos引用了,他问,什么是“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为发展奥林匹克运动所制订的总章程或总规则,为国际奥委会所承认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各国(地区)奥委会所遵循。——《奥林匹克宪章》中文版前言
我昨天文章里也说了,很大程度上,各项规章制度除了为推广奥运外,也是为了维护商业利益。至于奥运的商业化,这也是个很难简单褒贬的问题。没有商业化,奥运不可能有今天的繁荣昌盛,成为人类体育乃至文化的最大盛典狂欢。
这就好比电视转播的介入使得许多比赛不得不朝着更适宜电视转播的模式变化,例如排球、乒乓球的得分规则,比赛选手服装视觉效果,各类比赛的时间……但也不得不承认电视转播对运动项目本身的推广作用何其巨大,对体育迷来说提供了多少欢乐。当然背后也有观众们所不注意的巨大的商业利益。
奥委会要做的就是中间的协调平衡工作,既维护体育的纯洁和奥林匹克精神,也要通过维护商业利益来推广赛事和奥林匹克运动。
至于bakkhos的疑问,奥林匹克宪章什么时候连写blog都管了?我想你可能没太仔细看,这项条例只是依据宪章的基本原则具体到internet这一媒体的操作管理办法吧。我倒觉得这条是公平的,能更好维护纯洁性。因为它关于不许写BLOG是有范围的,一是在奥运会期间,二是身为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假如不这么限定,倒是会带来很多商业的行为,在中国,过去很多官员都为媒体写过稿子,拍过照片,这其实是用IOC赋予他们的特权来换取酬劳,对记者们不公平;而韩日世界杯期间,一些中国球员被某家媒体“买断”,不接受其他任何媒体采访,更是比较丑陋的行为。
一些关于奥运的知识和历史,可以登陆中国奥委会网站www.olympi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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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mth.edu.cn/pc/pccon.php?id=215&nid=11094&s=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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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班仔细看了国际奥委会(IOC)发来的《第28届雅典奥运会互联网指南》并翻译出摘要。指南开篇就说:
“互联网指南的意义在于通过这种媒体最大限度地推广奥林匹克运动和支持国家奥委会的利益,同时也尊重奥林匹克宪章的相关条款和转播权执有者、奥林匹克赞助商等的权利。”
通篇看下来感觉具体条款主要是为了维护转播权执有者和各级赞助商的利益。也正因为难以协调电视转播者的利益,所以IOC迄今未做出任何网络视频直播的授权,这和目前互联网渗入生活的深度是不相符合的。
在针对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和所有注册参与者的互联网指南中,主要依据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两条原则:
Rule 45,Bye Law 3:“Except as permitted by the IOC Executive Board, no competitor, coach, trainer or official who participates in the Olympic Games may allow his person, name ,picture or sports performances to be used for advertising purposes during the Olympic Games.”
第45条规则的附则3:“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许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训练员或官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运动比赛用于广告目的”。
Rule 59, Bye Law 5:“Under no circumstances, throughout the duration of the Olympic Games, may any athlete, coach, official, press attaché or any other accredited participant be accredited or act as a journalist or in any other media capacity”
第59条规则的附则5:“在整个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任何运动员、教练、官员、新闻随员或其他已注册的参加者,决不能注册为记者或其他媒体身份或以这种身份行事。”
其实在赛事报道方面,核心意思就是,上述这些人可以自由地接受各种形式的采访,但他们自己不能像记者一样去采访、撰稿、摄影、录音等,个人收集的信息只能用于个人用途。具体来讲:
a、� 运动员官方网页:运动员不得专门为奥运会设立网站。对于运动员已长期拥有个人网站的情况,运动员可以保留该网站,但必须保证没有任何违反NOC规则的广告或商业行为。从内容上,运动员可以在网站上发布关于其个人的观点和评论,但不能发布那些不与该运动员直接相关的话题。运动员的网站也可以使用已注册记者拍摄的照片。
b、� 个人的照像或摄像:照相机和摄像机(包括有摄像头的手机)仅能用于个人用途。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在奥运场馆或奥运村内拍摄的影像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包括显示在网站上,除非事先获得了IOC的书面同意。
c、� 手机和录音设备:在指定场馆中,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不能使用任何录音设备(录音机、手机等)来纪录他们的声音或传输同期声以最终用于电视、广播或互联网。
d、� 在线日记:在奥运会期间,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不能在网站上连载在线日记,因为这类似于在赛事期间进行报道,这是违反奥林匹克宪章的。当然这些人可以自由地在某个站点上以特殊方式接受记者、网站编辑或大众的采访或提问,但他们自己绝不能为任何媒体(不论电视、报纸还是互联网)采访其他运动员。
e、� 聊天: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可以参与在线聊天,因为这类似于接受采访(只不过由被一名记者采访变成由大众采访),但必须在无报酬的情况下。
f、芯片/自动测量纪录传导:运动员、教练、训练员、官员或任何注册参加者,不能携带或允许第三方在自己身边放置可发送生理学上数据或其他信息给第三方的芯片或任何电子设备。
此外,在针对国家奥委会(NOC)的指南中,IOC也充分强调了自己官方网站的利益,比如NOC官方网站最多只能使用本国语言和英语、法语;只能报道有限的、聚焦于本国代表队的新闻,且来源不能是NOC的运动员和官员,必须是第三方的媒体等;只能公布NOC自己的队伍和奖牌获得者的成绩。但在公布该国奖牌获得者的成绩时,也可提及该赛事来自其他国家的奖牌获得者的成绩——这样NOC才能和IOC的网站区别开来,只有IOC才能全面报道信息。
当然也充分强调转播商和赞助商的权益,例如这些条款:
a、� 不出现视频 No Video:IOC没有授权任何NOC网站使用视频图像,包括摄像或连续的静止图片。具体而言,这意味着关于奥运赛事、开幕式、闭幕式、颁奖仪式及发生在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事件(赛场、训练场馆、奥运村、新闻中心等)的任何声音或图像都不能被使用,不论是直播或录播,不论来源如何。对运动员的视频采访只有不是来自指定区域的,才能被NOC使用。
b、� 不出现音频 No Audio:同样的,NOC网站上也不能使用本届赛事的音频报道,不论直播录播,不论来源如何。对运动员的音频采访只有不是来自指定区域的(包括指定区域内的移动电话采访),才能被NOC使用。
c、� 静止图片 Still Pictures:NOC可以使用来自媒体或普通大众从其可到达的位置(例如奥运村的非居住区)拍摄的静止图片,在网页上提供照片不能采用连续再现的方式,例如,每3秒钟不应当出现1张以上的新的图片。
广告与赞助 Advertising & Sponsorship:28届雅典奥运会已经不能再发展特定的广告和赞助机会了,但NOC可以为TOP赞助商和该国代表队赞助商提供确认或致谢。NOC的设计必须用来描述赞助商和该国代表队的联系而不是和28届奥运会本身的联系。
赞助排他性 Sponsor Exclusivity:在一切相关的NOC电子商务活动中,NOC必须给予TOP Partner VISA的产品以优先考虑。
以及NOC网站的所有成绩公报上都应该显示有文本(Official Results powered by Atos Origin, Timing and results management by SWATCH),每个成绩表下都应放置版权标记“� 2004 IOC”等
如果侵权,IOC的杀手锏是,撤销资格,这里的资格根据《奥林匹克宪章》,轻到一个运动员的资格,重到运动队乃至国家代表队的注册资格被取消,甚至取消一切记录、奖牌、成绩,收回过去的一切证书等等,所以还是挺狠的。IOC也保留其它手段追究的权利,包括诉诸法律等等。只不过我想,对于具体的监控和落实,他们未必管得过来,尤其对于小国家、小网站、非知名运动员等。
www.olympic.org:奥林匹克运动的官方网站;
www.athens2004.com:第28届雅典奥运会的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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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omy: @uptowngirl, 咔咔,向猫主席保证,这真是激动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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